據《新華社》報道,人民銀行前銀行監管一司司長、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、中國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因貪污受賄,在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,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,罰款130萬元人民幣(下同),並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,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上交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,唐雙寧於2000年至2017年間,利用當時在人行、中銀監及光大集團等職務便利,將約301.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,並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及貸款獲取等事項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逾1,102萬元。(ta/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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